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相关内容,包括案例涉及的不同情况,如外卖骑手交通事故中的权益责任认定等,这些案例对保障劳动者、受害者、企业等各方权益有着重要意义,也有助于平台企业和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于30日发布了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聚焦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多个重要方面,例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损害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还有网约货车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等。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旨在依法妥善地保护劳动者、受害者以及企业等各方的权益,进而推动平台企业以及平台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有这样一个案例,外卖骑手阚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某餐饮配送公司指定的医院办理健康证明,在途中与钱某发生了碰撞。该餐饮配送公司在赔偿钱某之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这起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阚某送餐的过程中。不过,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办理健康证明属于从事与该餐饮配送公司业务相关的工作,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单的约定赔付该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这一案例对企业具有积极的鼓励意义,促使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保障那些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因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损害的第三人。
还有一个案例,骑手冯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的时候,被正在关闭的电动门给撞伤了,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等情况。冯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法院对此给予了支持。这一案例从法律上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明确了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并不会因为劳动者获得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而被免除或者减轻,这就像是为劳动者筑牢了一道职业安全的“防护网”。
骑手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在送餐途中,与陈某发生碰撞,导致陈某骨折。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物流公司以及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了一点,那就是如果受害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如果保险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受害方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已经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某运输公司起诉杨某的劳动争议案中明确了一个标准,那就是如果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并且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依法保障网约货车司机享受劳动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涵盖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多个关键领域,包括交通事故中的权益责任判定、劳动关系认定等方面。这些案例体现了法律对新就业形态下各方权益的重视,无论是劳动者、受害者还是企业的权益都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这对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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